被告禹毫铁路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及图纸一份,证明禹亳铁路是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指示禹亳铁路项目可以经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的单位承包施工;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修建该段铁路通过招投标以后,发包给了新疆北新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禹亳铁路公司与北新路桥公司签订合同,该段铁路由被告新疆路桥公司具体负责施工,被告禹亳铁路并不是具体施工方,本案纠纷与被告禹亳铁路无关。
被告北新路桥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施工分包合同一份,证明本案涉及的标段由被告北新路桥公司分包给被告众诚劳务公司,具体有被告众诚劳务公司负责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如果施工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有被告众诚劳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众诚劳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6年7月17日至8月22日期间现场施工照片一组,证明附近烟田正常生长,不存在枯黄被水淹死的事实;2、混凝土发货单五张,证明2016年7月19日公...(本文书还有3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