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颜*、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9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颜*驾驶渝cxx**小型轿车行驶至潼南区幸福街路口时,与右方袁**驾驶的渝cxx**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袁**受伤,两车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潼南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承担事故的次要事故。事故发生后,潼南区人民医院为抢救伤员,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