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1与被告德某、弓*、陈*、准格尔旗薛*湾镇第五小学(以下简称薛*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1的法定代理人吕*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弓*及德某、弓*、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薛*小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003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6409.76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85360元、精神赔偿金12000元、伤残鉴定费2750元、住宿费5600元、交通费6791元、二次换眼角膜费20000元、摘除眼球住院及费用60000元、安装及更换义眼费用300000元、治疗费60000元及其他费用60287元,共计925492.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吕*1与德某均为薛*小学生,2016年12月30日学校提前放学,秩序混乱,致使德某用弓箭(弓箭系学校老师让德某带入学校作为道具使用)...(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