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无证骑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的时间、地点、原因、造成的后果、归案经过、交警部门对本案的责任认定;被害人张天云身份情况、住院天数、死亡原因、开支医疗费用数额;杨**及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杨**等人支付医疗等费用情况;案发后,杨**与张天云家属达成安埋协议并预付给对方事故处理费用6万元,杨**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等具体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及二审确认有效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三台合一指挥中心110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7月4日21时45分,张正标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214线周*蝴蝶泉宾馆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云l******号摩托车撞到路人,有人受伤,后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接警处理,并于2013年10月17日对杨**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接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云l******...(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