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申**因与被上诉人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张**,被上诉人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易**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均接受本院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陈**、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易**承担。事实与理由:1.陈**与易**是众所周*的夫妻关系,于2010年7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然。2016年1月28日,陈**将其大众cc轿车过户到易**名下。申**的出借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到易**名下,易**收款后,由陈**出具借据。借款是陈**、易**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属于陈**、易**的共同债务。陈**一审辩称系借用易**银行卡号显然不合常理,意在让易**逃避还款义务。陈**、易**离婚旨在逃避债务。一审判决认定借款仅系...(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