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0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开庭审理中,没有审查清楚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9万元的事实和垫付款中加入了利益的事实。如果被上诉人还要求利息,就属利滚利,依法不予支持。再者,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9万元,没有损失,依法也不应该要求垫付利息。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偿还原告垫付的建房款113587元(其中:73587元系原告垫付的建房款,40000元系原告代王**偿还的王**向妹妹王*、王**的借款);2、判令王*...(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