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的借款利息28000元,2018年3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及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142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6日,被告李**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双方...(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