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锦山公司未作答辩。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锦山公司、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2,389.12元(以下币种相同),诉讼中变更为228,101.16元;由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余额由锦山公司按次要责任赔偿40%,律师费由锦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判决:一、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损失206,479.40元;二、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锦山公司5,677...(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