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xx尾随妇女姜xx至静海县大邱庄镇***小区**号楼x门**楼自家门口处,持刀对姜xx进行威胁,抢走姜xx三星牌w999手机一部、人民币1000元和化妆包一个。经鉴定,三星牌w999手机价值人民币5200元,化妆包价值人民币1元。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刘xx被民警抓获。”
据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提出量刑建议,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承认其实施了抢劫。但辩称未抢劫姜xx现金。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患病。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