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借款本金72700元并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4年相识后逐步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然现在双方已不存在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李*因经营需要周*资金多次向原告向**借款,原告也以现金方式和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多次出借款项。截至2018年4月23日,经双方共同结算确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2700元未还,为明确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于结算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及时偿还全部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履行...(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