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4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时风牌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郭老家村十字街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773mg/***.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郭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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