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杨*公交公司”)、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杨*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张**、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5,406.43元(以下币种相同)、医疗用具费434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1,030元、鉴定费5,450元、残疾赔偿金169,00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诉讼代理费4,0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范围内...(本文书还有4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