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11361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今,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银行向被告账户打款。期间,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替被告向**债权人偿还部分本息。2015年6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
被告辩称,1、原告系恶意诉讼,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原告涉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审理本案。3、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4日,刘**向李*...(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