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x梅因与被上诉人吴x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了(2013)鹤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x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大中民终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14年3月3日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鹤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x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原、被告原系夫妻,2008年原告与被告共同借款146000元在黄坪镇黄坪村委会新城村黄朵公路边修建了座南向北砖混结构房屋五间(其中靠西一间是大门)**幢,占地171.39㎡。因该房是在未经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所建,被鹤庆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规建筑物。2009年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婚后经被告申请,2013年6月5日被告获得了该房屋所在位置内100㎡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由其管理...(本文书还有2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