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董**、董**、董**与被告董**、董**,第三人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董**、董**、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师**,被告董**、董**,第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董**、董**、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董**的死亡赔偿金580000元扣除丧葬费29551元后依法分割,原、被告每人享有91741.50元;2、董**的尸体保管费用超出丧葬费标准的部分由董**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董**、董**负担。事实与理由:董**、董**、董**、董**,与董**和董**、董**均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已去世。董**未结婚无子女,长期独立生活,董**在亳州市谯城区大杨*罗*窑厂打工期间,于2017年4月13日凌晨在窑厂内死亡,后经协商,窑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8万元。双方共同委托罗*中保管上述赔偿金,但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发生纠纷,董**一直阻挠董...(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