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8)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地下室使用占有费527433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在已认定被上诉人占有使用地下室五年半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的这两个事实前提下,但未对上诉人的损失大小进行查清、也未将双方...(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