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存公司)与被告上海耀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及被告耀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的租金334,991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99,122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日,原告(原上海国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xxx号的厂房出租给被告用以生产经营,租期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于2017年4月提前退租并搬离了租赁厂房,但被告未告知原告,导致租赁厂房在剩余租期内处于空置状态,原告要...(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