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男,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市君上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上建材公司)、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1.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定供水约定不明错误,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6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供汽供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于同年11月18日根据被上诉人尚**的指示向尚**个人账户支付水汽开口费,被上诉人却并未按照该协议履行义务,上诉人在履行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以供水义务约定不明为由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8日根据被上诉人尚**的指示,通过银行向其个人支付供水供汽开口费及定金合计100000元,在既无银行转账凭证,也无公司会计账簿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尚**将收取的100...(本文书还有5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