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成*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京东公司)、连云港海德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益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成*京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晏**被告成*京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海德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京东公司退还货款1295元;2.判令被告海德益公司十倍赔偿129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海德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成*京东公司购买被告海德益公司生产的“嘻鱿记”鱿鱼丝,共计1295元。原告认为,该食品使用了配料淀粉而未在标...(本文书还有2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