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恒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一恒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6年12月7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8日为296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张*、黄**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案外人张**原告借款600万元,用于被告经营使用,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借款期内利息为月息3%,逾期加收利率2%。20...(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