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旺原为察哈尔右翼中旗金属材料(集团)总公司职工,于1997年8月转制下岗。2012年9月,被告人曹*旺为让时任四子王*旗委书记肖某(另案处理)将其企业退休手续调到四子王*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在肖某位于四子王*的宿舍内送给其一根200克的金条,价值73200.00元。后该事未办成,曹*旺自己在察右中旗社保自己办理了退休。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曹*旺出生于1954年4月**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到案经过:曹*旺涉嫌行贿案为兴安盟检察分院交办,犯罪嫌疑人曹*旺,于2016年10月26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到案。
(3)曹*旺人事档案:证实曹*旺于2014年11月28日在察右中旗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退休单位为察右中旗商业破产企业续保单位。
(4)会计凭证...(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