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惠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惠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林惠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给付租金350000元,违约金10816元(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29日以后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给付完毕止)合计360816元;2.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张**从海林惠民公司处租赁办公室、化验室、维修车间、锅...(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