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蔡**经营早教机构,原告因女儿在该早教机构就读而与蔡**相识。后蔡**以需资金扩张经营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7年1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蔡**确认共计结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蔡**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虽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的借款利息,但被告实际并未支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本案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蔡**、李**未作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