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河南省安阳市的李*在白银区王*镇刘*梁105号经依法注册成立白银区安防开锁店,并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审核备案。后经白银区***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后,李*在白银***小区***小区等***小区门口等处分别放置印有开锁广告电话和交通警示标语的广告牌。
2018年3月20日,同样经营开锁业务的被告人魏**、杨**、郝**等人得知***小区放置广告牌后,以李*在***小区内大量放置开锁广告牌影响同业人员生意为由,于次日在白银区长安路康宝花园约见李*并要求其撤除广告牌,李*被迫***小区广告牌撤除。后*被告人又联系同行业人员联名书写”致白银锁匠主管领导”信一份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同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魏**、陈**、郝**、杨**、罗*润经预谋后,乘坐由郝**驾驶的×××号瑞虎小轿车并携带喷漆工具,先后行至白银***小区***小区等***小区内以拆除违法广告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或未经物业管理人员同意,采用喷漆、踢砸、撕毁等手段连续毁坏李*放置***小区内的广告牌共计16块。经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广告牌价格为1690元。破案后,五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李*损失1万元及广告牌16块,李*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魏**、陈**、郝**、杨**、罗*润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公安分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明因李*报案后,魏**、陈**、郝**、杨**、罗*润于2018年4月24日被白银分局传唤到案。
2、户籍证明,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判决书,证明魏**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陈**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3月10日...(本文书还有7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