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赵**、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张**不承担支付欠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合同是赵**与张**签订的,张**并未在合同上签字,赵**实际为合伙人而不是现场施工负责人,其应承担支付欠款责任;2、涉案工程款均由路新国负责支配发放,一审法院应追加路新国为该案共同被告;3、杨*喜出具的工程量结算单不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4、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单价错误;5、张**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应支持。
张**辩称:1、该工程是张**承包,赵**只是现场管...(本文书还有2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