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以简易程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李**依法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程**与李*于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8日,程**与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李*将位于滁州***小区**幢**室安置房出售给程**,约定:总价款50万元,2018年1月18日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于2018年1月23日付清,同时房屋交付。2018年1月24日,程**付清全部购房余款...(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