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宁**、原审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颖莉、审判员王*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栾晓彤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宁**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该借款虽然是以刘**的名义向他人借款,但实际使用人是关为民,刘**没有将此款用于与冯*的家庭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项“夫妻一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冯*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且在一审时宁**也没用提供...(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