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耿**因与被上人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未参与鉴定程序,对被上诉人私自鉴定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且根据鉴定意见,被上诉人为轻度十级,出院后内固定已取出,无需护理,无护理期,无营养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残疾赔偿金;本案一审调解时,被上诉人及其父亲均认可医疗费3万元,一审判决医疗费57315.29元错误;上诉人驾驶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0公里,没有撞伤被上诉人的可能,且被上诉人系逆行,撞到上诉人车辆的右后方,被上诉人的电动车没...(本文书还有3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