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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耀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自己的陕b6**08号别克凯越小轿车拉载任**、石**、杨*某到耀州区石柱镇凝香阁喝酒,被告人范某某与石**将两箱易拉罐啤酒喝得剩余三四罐。当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陕b6**08号车承载任**、石**、杨*某等沿耀石路由北向南返回耀州城区行驶至该路2km+400m处时,与被害人抗某某驾驶承载被害人袁*某由南向北沿路东侧行驶至此处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被告人范某某逃逸,致被害人抗某某重伤二级,致袁*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闭合性腹部损伤、脾挫裂伤,左侧第3、4、5掌骨骨折,左股内侧皮肤挫裂伤,左侧环指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抗某某、袁*某于2014年6月20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40万元,除过已给付9.5万元外,其余赔偿款中的12万元由保险公司直接付给被害人,下剩18.5万元中的8....(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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