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泗县草沟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郭**、杨**、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原告系原泗县草沟区大安乡聘用人员,于1986年9月4日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2年,聘用期满后,原告继续在大安乡工作至大安乡撤并到草沟镇且在原大安乡办公处留守近一年,处理善后事宜。此间,原大安乡政府于1992年对原告的聘用作出“不分年限,不用再定合同,只要不下解聘书,说明政府正常聘用”的决定。1993年留守结束后,被告再没有给原告安排具体工作,但被告每年都以各种理由给原告解决一些钱款。2016年5月26日,原告向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60岁前的“五险金”并为其办理退休事宜;3、判决被告补发原告...(本文书还有1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