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胡**、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告将位于林芝市巴宜区滨河大道211号的柏富精品酒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3100000元,但至今仍有200000元转让费未支付。2016年6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待原告将酒店过户与被告并处理好酒店名下的洗车场租赁问题后付清转让费。而今,酒店原告已按约过户至被告,且洗车场租赁...(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