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文龙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文龙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文龙村民小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依法驳回陈**的诉讼请求;2.陈**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陈**具有文龙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之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看其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第二,在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