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周**、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娄底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1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委托代理人邓**及熊**、被告彭**委托代理人彭**、被告人民财保娄底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17年6月22日21时52分许,被告周**驾驶牌照为湘k077**的小型客车(被告彭**所有),沿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逸景华天门口时,与原告郑**(行人)相*,致原告郑**受伤。株洲市天元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受伤后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手术治疗后于2017年9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76天。2017年9月25日,原告依法委托株洲市湘润司法鉴定所鉴定。2017年9月30日,株洲市湘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伤情构成玖级伤残,伤后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取内固定费用1...(本文书还有4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