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州市玖亿乘方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玖亿乘方经营部)与被告罗**、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玖亿乘方经营部经营者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玖亿乘方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7007.20元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开始向被告经营的宜州市慧源旅游商品购物广场(以下简称慧源广场)提供袋装食品,2017年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7007.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货款,原告催款过程中,杨**自愿承担还款义务,但二被告拖欠至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罗**、杨**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送货单及对账单共七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经营的慧源广场供货,被告至今尚欠人民币17007.20元...(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