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佳品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品良公司)与被告罗**、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品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品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54770.50元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与被告罗**经营的宜州市慧源旅游商品购物广场(以下简称慧源广场)签订联营合同,双方约定了由原告入场经营散装五谷杂粮、炒货休闲蜜饯、南北干杂、品润系列商品,原告依照被告的电脑销售数据显示的销售额扣点比例给被告,干杂货为17%、蜜饯类17%,五谷杂粮类12%,特价商品另议。由被告统一收银,每月5-15日对账,15-25日结账。合同签订后,原告进...(本文书还有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