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石家庄辰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辰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朱**因被告石家庄辰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总计1000000元,部分通过转账,部分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朱**。2016年12月23日,被告朱**与原告对账确认截止到2016年12月27日尚欠原告本金1000000元,利息600000元,并确定自对账之日起按照月利息3%计算,被告朱**在借款对账确认函上签字,被告石家庄辰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能偿还,特向贵院起诉,因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息24%计算,截止到2018年1月27日利息为660000元。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