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杜*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村委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杜*针对新海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杜正国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杜*父母杜**、王*属于外来村民,其并没有世居在我村,属于外来迁入户,迁入不符合取得户籍的相关规定,没有征得新海村村民及新海村委员会同意。杜**、王*取得新海村的户籍不是原始出生取得,而是后来加入取得,其违规落户不应取得征地补偿,故杜**、王*并不具备新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子杜*亦不具备新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杜*主张发放宅基地补偿款及签约奖励款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根据...(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