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4)沈河执字第2107号**案中,案外人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2014年6月23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685号调解书为依据裁定[执行案号:(2014)沈河执字第2107号]查封了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东邦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号,钨钼大厦地下**层全部和**层部分房产(除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沈阳市建工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剩余的面积),因首封法院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6月16日解除查封,因此沈河法院的轮候查封已生效,因查封的房产为异议人所有,请贵院解除此查封,理由如下:一、查封的地下负**层房产为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与本案被执行人沈阳东邦公司因收购协议纠纷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本文书还有3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