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天珍在巴东县官渡口镇沙坪村8组自家房屋旁因修路与同村村民李*发生纠纷,李*以修路占用其农田为由阻扰施工,后二人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张天珍将李*摔倒并按在地上,造成李*左侧第7、8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天珍在案发当时被害人李*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进行调查处理,后在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李*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时被告人张天珍与被害人李*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另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李*当庭对被告人张天珍给予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