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汉川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合理合法;二、四海物流公司实际上依然是中南物流园**栋**号仓库的承租人,应承担仓库包括将仓库转租他人的安全管理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四海物流公司承担5%的责任合理合法。
原审被告华达汽配商行、曹*及原审第三人赵**未提交答辩意见。
人保财险汉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海物流公司、华达汽配商行、曹*共同赔偿人保财险汉川公司货物损失1537200元;2、四海物流公司、华达汽配商行、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3年12月31日,出租方格瑞特公司与承租方长沙京汉通公司签订《中南物流园p区仓储合同》,约定格瑞特公司将中南物流园p区**栋**号仓库租赁给长沙京汉通公司;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2014年4月28日,肖**与曹*签订《转租协议》,约定肖**将其承租的106、107号部分仓库转租(158.16平方米)给曹*用于华达汽配商行存放货物,租金...(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