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6447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5日21时,陈*驾驶“豫p×××××”小型轿车在郸城县白马镇陈*至韩*××水泥路上,撞在韩*村××约500米处的桥墩上,发生车辆着火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该车已经燃烧完毕,认定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原告陈**系“豫p×××××”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于2014年3月11日购买了此车辆,购买价格为93800元,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64477.6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基于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