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斌,男,1970年12月**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男,1968年4月**日生,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斌、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第十四条...(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