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鹤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第三人鹤壁市人民医院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分别向被告市社保局和第三人鹤壁市人民医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市社保局委托代理人成**、王**,第三人鹤壁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肖*、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系第三人公司员工,在从事后勤工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从劳动关系建立至今,欠缴1994年1月至2008年7月的基本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有权享受社会和保险的福...(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