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01年7月11日,原、被告的父亲韩*元与被告协议约定:“韩*元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2001)101号的国有土地(宅基地,地上有三间新建平房)234平方米,全部过户给被告修建住宅楼房。楼房建成后给韩*元住宅楼房一套(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楼房建成后双方履行了约定,韩*元在昌吉市24区3丘**栋**楼北面的一套约100平米的楼房居住,至2012年8月16日去世。
2005年5月23日,被告将其在父亲韩*元宅基地上修建的740.93平方米的楼房(包括住宅1-**层**号.86平方米、地下室**号.07平方米),在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