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胡**,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和张**连带偿还原告梁**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0000元、手续费30000元和律师代理费20000元,总计41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胡**和张**以夫妻名义同居,原告梁**是被告胡**的女婿。2016年3月,被告胡**和张**因购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溪路**号磐龙生态社区海棠湾**栋**号商品房,向梁**借款300000元,没有按时偿还。
被告胡**辩称:借款300000元属实,手续费30000元已扣除,我实际收到270000...(本文书还有1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