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毛**、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明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保瑞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毛**、毛**赔偿原告车*、公估费、施救费等各项费用243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8日16时45分,被告毛**驾驶浙c×××××小型汽车在天潜高速公路上行线81公里加600米与原告驾驶的苏f×××××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检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被告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遭受的车*。
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鉴定,原告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23200元。被告毛**作...(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