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李**,被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半归原告所有(房产的一半暂估价为110万元)总价值2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恋爱期间,于2015年9月1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与河北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准备作为婚房。购买时该房屋总价款为959133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共付房款659133元,剩余30万元由双方共同申请商业贷款(详见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于中国民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步入婚姻殿堂,分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分割共同购置的房产,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由被告居住使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贾*辩称,原告仅以首付3...(本文书还有1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