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罗**、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06681.20元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归还新鲜区押金10000元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向被告经营的宜州市慧源旅游商品购物广场提供蔬菜水*于被告的商场内销售,并向购物广场交付了新鲜区押金10000元。2017年经过双方的对账,被告尚*原告货款106681.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所欠货款,但被告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结算货款给原告,在原告催款过程中,被告杨**自愿承担还款义务,但二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所拖欠的货款给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