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报名参加了由被告国泰旅行社组织的于2013年10月2日至10月3日间进行的黑龙江凤凰山大峡谷空中花园**日游旅游线路。以周*馥为代表人的包括原告在内的九名游客与被告国泰旅行社就上述旅游项目签订了《长春市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第三条约定旅游者同意委托组团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江泰平安行旅游意外团险。保险人:中国平安财险吉林分公司。保险金额:上限金额10万元。保险费:10元。第四条约定成人旅游费用为360元/人,总计大写叁仟贰佰肆拾元。第五条约定最低成团人数30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2日及时通知旅行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同意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第六条约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出团。合同签订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九人共向被告国泰旅行社支付定金1000元。2013年10月2日,原告等九人在约定地点集合,由被告北凤旅行社组织原告...(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