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盛**、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盛**、李**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支付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期间的利息60000元,本息合计56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25日,被告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1月25日,月利率为20;2017年10月26日,被告盛**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26日,月利率为20。被告盛**借款时称该笔借款用于其丈夫李**经营的汽车装饰公司。借款...(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